【法規】增訂本校「學生參與校外專業競賽暨發表獎勵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發佈日期 :
2015-06-10
【法規】增訂本校「學生參與校外專業競賽暨發表獎勵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一、本校「學生參與校外專業競賽暨發表獎勵辦法」修正案,已於民國104年 06 月 03 日經103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臨時動議審議通過。
二、本校「學生參與校外專業競賽暨發表獎勵辦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
「第七條之一 前條指導教師獎勵部分,適用於體育性、語文性競賽,並由共同學群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
三、附本校「學生參與校外專業競賽暨發表獎勵辦法」乙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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