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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轉知勞動部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4 條及第 28 條條文規定。

發佈日期 : 2014-12-29

【法規修正】轉知勞動部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4 條及第 28 條條文規定。

一、教育部 民國103年 12 月 24 日 臺教技〈一〉字第 1030188525 號函轉勞動部103年 12 月 19 日勞動發能字第10398003244號書函及教育部 民國103年 12 月 24 日 臺教技〈一〉字第 1030188467 號函轉勞動部103年 12 月 19 日勞動發能字第10398003134號書函辦理。

二、勞動部民國103年 12 月 19 日勞動發能字第 1039800324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4 條,修正後條文:

  「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監場人員:

   一、現任或曾任各機關(構)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學校教師及職員。

   學科測試採電腦線上方式之監場人員,應具備前項資格或為辦理單位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職人員,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測試合格者。」

  其發布令影本詳如附檔一。

三、勞動部民國103年 12 月 19 日勞動發能字第 1039800313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28 條,修正後條文:

  「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申請評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評鑑自評表所定每場最少辦理崗位數量之限制。

   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因矯治及管理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設置自評表所定之部分場地共同設施。」

  其發布令影本詳如附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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