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轉知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推動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要點」第6點條文。
一、教育部 民國104年 12 月 09 日 臺教技一字第 1050147133-C 號函。
二、「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推動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要點」第六點修正,業經教育部於民國105年 12 月 09 日以臺教技一字第 1050147133B 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三、法規修正後內容如下: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以新臺幣為單位):
(一)相關經費補助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及相關會計規定辦理。
(二)獲補助之計畫,於選送優秀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競賽,本部僅補助學生及陪同之指導老師(以一位為限)出國所需機票費用。其餘出國競賽所需費用由各計畫執行學校配合款支應。
(三)經費編列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