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組人才庫推薦】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洗滌整燙」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組人才庫建置,如有適當人選,請逕予推薦。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民國104年 11 月 11 日 技發字第 1041301273 號函。
二、「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之1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復依該法授權訂定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認證機關(構)辦理認證業務之審查,由認證機關(構)聘請不具利害關係之專業機關(構)、團體、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認證審查小組辦理初審、書面審查、實地評鑑及評鑑結果審議等認證審查相關事宜。為配合上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業務推動,本中心依上開規定建立旨揭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組人才庫。
三、又同辦法第8條之1規定:「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單位推薦或自我推薦,參加前條認證審查小組人員資格之培訓:
〈一〉現任或曾任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有十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政府機關(構)或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之相關機構、團體之技術部門或訓練部門主管職位五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八年以上者。
〈四〉高中職以上畢業,相關職類最高級別技能檢定合格,並在相關職類有現場實務經驗十年以上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十年以上。
〈五〉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國際專業認證機構之認證部門主管職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年以上。
〈六〉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高中(職)以上聯合招生(考試)機構或學校辦理招生(考試)之部門主管職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年以上。
〈七〉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機構(構)或學校辦理檢定之部門職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年以上者。
〈八〉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四、為因應未來旨揭職類認證審查相關事宜,惠請於 11 月 17 日前推薦符合上開資格之適當人員3至5名為原則。
五、檢附參加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組人才庫甄審注意事項一份(如附件),相關報名書表亦可逕上本中心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資訊網站 https://cert.labor.gov.tw/Review 中下載「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識審查小組人才庫甄審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