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檢定迴避規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為維護技能檢定公信力,請各術科承辦單位確實依「試場規則」及「迴避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 : 2014-11-11

【技能檢定迴避規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為維護技能檢定公信力,請各術科承辦單位確實依「試場規則」及「迴避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民國103年 11 月 05 日 技檢字第 1031961757 號函。

二、邇來接獲民眾檢舉有全國檢定承辦單位相關試務人員,於原單位參加技能檢定,並取得技術士證,影響技能檢定公信力。

三、查「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以下稱試場規則)第 23 條規定:「術科測試應檢人為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時,應檢人不得在原單位應檢。但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僅有一單位時,其監評人員應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指派非該辦理單位人員擔任監評及閱卷工作」,另試場規則第 48 條規定,術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違反第 23 條規定者,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四、又查工作計畫中亦載明,承辦技能檢定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係包括辦理單位首長、副首長、辦理技能檢定術科試務之直屬長官、該科系教師、職員與相關業務工作人員。

五、為維護技能檢定公信力,請 貴單位確實依相關規定,

六、又經本中心主動查獲有違反上開規定並查證屬實者,將陳報本署或依行政契約第 10 條第2項第〈五〉款規定以書面通知乙方立即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自下梯次起不再委託辦理該職類之術科測試1年。